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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17日,重庆市公安局反扒总队首次公布我市比较权威的反扒地图。据介绍,“安民三号”反扒专项行动取得成效,但发生在局部区域的扒窃案件仍然十分猖獗。警方希望,市民在以下地点,小心扒手...[详细进入][评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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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31日,正在渝州路歇台子车站路边散步的杨正山老汉,见两小偷盗走报刊亭店员放在柜台上的手提包,立即提竹棒追赶,打倒一小偷后将被盗提包追回。然而老汉在返回报刊亭时突发心肌梗塞,吐血身亡 ...[详细进入][评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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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路至石桥铺沿线公交车扒手太猖獗了!”一市民化名“光辉岁月”向市长公开信箱投诉。投诉很快得到回音,13日,该团伙中的4人被警方抓获。警方发现,该团伙经常开会研讨“业务”,总结经验、完善手法 ...[详细进入][评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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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网名叫“冰山之心”的网友,在天涯论坛重庆版里面发帖,号召重庆网民讲述自己遭遇小偷的地点、经历,以便绘制“小偷地图”。眼下,一些网友正积极跟帖,讲述亲身经历或目睹事件,支持绘制“小偷地图”...[ 详细进入][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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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说,全世界就数新加坡的犯罪率最低。低到什么程度呢?听说所有的银行、珠宝店、商店,晚上关的都只是玻璃门,不仅不见铁门,连木板门都没有。这如果搁在咱们重庆,哈哈,不可想象啊……[详细进入][评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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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安机关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代号为“安民二号”的反扒专项行动。在这次反扒专项行动中,最引人注目的是一项新的打击小偷模式———“积分”打击模式:抓获犯罪嫌疑人后,即为其照相、建立指纹档案,一旦发现其再次或多次作案,将对其实行累加定罪,加重处罚。如果小偷一年内有3次扒窃行为,将可能受到刑法处置……[详细进入][评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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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市民们咬牙切齿的小偷小摸行为并不一定都构成犯罪。《刑法》对于盗窃罪的规定是,秘密窃取的公私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或者虽然没有达到数额较大但实行了多次盗窃的,才能认定为犯罪。
所谓数额较大,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也就是说,如果小偷涉案金额较少,则只受到较轻处罚,偷窃行为却得不到根本遏制,小偷因此有恃无恐 ...[详细进入][评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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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每次盗窃价值的大小并非完全由他们的个人意志来决定。小偷在一次盗窃中盗窃了100元或1万元,有时完全是出于一种偶然。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说,价值100元的盗窃和价值1万元的盗窃,其实具有相同的犯罪意义。...[详细进入][评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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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偷谁来抓?人们马上会说是警察呀,警察抓小偷,这是天经地义的职责和权力但是,现在我们在大街上很少看见警察了,除了交通警察外,我们看到的多是像警察似的城管人员,那么,城管是不是代替了警察来抓小偷呢?...[详细进入][评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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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举引发种种议论。虽是众说纷纭,然而来自相关专家的说法却相对一致,就是这种公示小偷照片的做法不妥。
笔者认同一些专家的意见,同时认为,有关部门公示6位未成年人照片的行为是不妥当的,将其他14位成年人的照片放在“小偷榜”上同样是不合适的。我还认为,之所以不合适,法治精神和权益保护是一个原因,而如何寻求一种更合理更有力的社会治理办法则是更重要的一个原因...[详细进入][评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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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林某在张某所住的小区行窃,被张某逮个正着。为对其进行“惩戒”,张某在林某胸前挂着写有“我是小偷”的硬纸牌,强迫他站在小区大门口示众。来往行人都对其指指戳戳、呵斥训诫,30分钟后林某才被张某“释放”。被示众后的林某,自感无脸见人,长时间都躲在家里不敢外出,并多次自杀未果...[详细进入][评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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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高院称,公民见义勇为“不应承担刑事及民事责任”。这起判例如同重磅炸弹,激起人们对“见义勇为到底是否应承担责任”的进一步争论。有人认为,该判例倡导全社会积极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但也有人表示担忧,认为嫌疑人的权利受到了轻视...[详细进入][评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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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小偷:此留言条我把它放在门厅显眼的地方,我要出远门了。如果我不在的时候您准备进屋行窃,务请规矩些。我的邻居被盗以后,屋里乱到了主人无法进门的程度,这很不好。据说,行窃的人还是知识分子呢。请不要让我失望,进门时一定要蹭干净鞋,一定! ...[详细进入][评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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