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高速公路上的坑漕设有警示标志并得到及时修复,如果驾驶员不跟车过近,这出悲剧也许就不会发生。记者日前从县法院获悉,宣广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被判要赔偿129811.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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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24日9时25分,新安镇舍西村人老夏乘坐杨某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车主为杨某、夏某),由宣州驶往广德方向,途经宣广高速43km+600m处时,追尾碰撞前方同向因遇公路坑漕而制动的刘某驾驶的中型普通货车,造成老夏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宣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大队交通事故认定,杨某、宣广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县法院审理认为:杨某驾车行至事发路段,因跟车过近,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导致临危采取措施不及发生事故,宣广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在公路出现坑漕的路段未设置警示标志、及时修复,两者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刘某驾车至事发路段突遇高速公路上坑漕而制动减速,其行为属正常避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基于上述分析,县法院判决杨某(包括车主夏某)、宣广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分别赔偿老夏死亡所造成209622.9元损失的50%,即129811.45元。
[责任编辑:wyjess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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