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通过并于昨日公布《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明年1月1日起各类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
明年起清明端午中秋各耍一天
新华社电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条修改为:“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此外,对个别条文的文字作了修改。
本决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新华社电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国务院通过并于昨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这一《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凡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均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职工在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条例》指出,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目前,我国职工可以享受的其他休假主要有:寒暑假、探亲假、病假、事假等。《条例》对年休假与这些休假的关系作了明确规定:第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第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第三,探亲假与年休假是两种功能不同的休假制度,不应互相冲抵。
如有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既不安排职工年休假又不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条例》也明确了相关处理办法。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将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条例》的实施办法。
精彩推荐
今日
过往
热评
行业新闻
| 关于腾讯 | About Tencent | 服务条款 | 广告服务 | 腾讯招聘 | 腾讯公益 | 客服中心 | 网站导航 |
Copyright © 1998 - 2008 Tencent. All Rights Reserved ![]() |
| 腾讯公司 版权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