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提醒购房者:开发商有承诺,要写进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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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买房前,销售经理向我承诺一楼公共平台的使用权归我所有;卖房后却不兑现承诺。”昨日,决定取消买房、但苦于拿不到认购金的张小姐致电本报投诉。
张说,今年11月18日,她看中旭庆·江湾国际花都一楼一套住房,因房价较高,十分犹豫。销售经理向她承诺,若买一楼房子,车库上面的一个平台使用权归她所有,今后可以搭棚,物管不会干预。她立即签订了认购协议,并缴纳了2万元认购金订下该房。谁知次日中午,销售经理打来电话,称平台使用权归广大业主共同所有,她无法独立使用。“我当时感到被骗了,决定取消买房,但开发商拒退认购金。”
昨中午,记者来到位于渝中区黄沙溪168号的旭庆·江湾国际花都。“我从没那样说过。”销售部罗经理矢口否认,“她一定是误解了。我当时告诉她车库上面平台大家都可以用,并没说她一个人使用。”
记者在认购协议上看到:“买方签订认购协议七日内,应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逾期卖方有权没收买方已交的认购金。”
对此,重庆功伟律师事务所沈律师认为,由于购房者无法举证开发商的承诺,因此按协议约定很难退回认购金。沈提醒广大购房者,屋顶、平台等公共面积的使用权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开发商无权处置,“赠送”的承诺是无效的,不能相信。另外,若开发商确有承诺,应写进合同,今后发生纠纷,可以当成证据维权。(记者 胡兰)
[责任编辑:wychrist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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