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程 璐 重庆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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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解散公司之诉——小股东维权新途径
案情缘起
某甲系重庆丙公司的股东,所持股份占丙公司股份总额的35%。丙公司成立后,聘任原告某甲为公司经理。但在公司经营之中,公司另一股东某乙长期利用其公司大股东及执行董事的身份对某甲进行压制,使某甲实际无法享受公司经理应有的经营管理权。此外,由于某乙的非法干预行为,致使丙公司长期不召开股东会,同时也没有实行公司管理情况通报制度,从而侵害了股东某甲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的知情权。
某甲产生了依法起诉,请求人民法院维护维护自身权益的想法后,向多个法律服务机构咨询,希望得到帮助;并最终委托重庆秉中律师事务所代理有关诉讼事宜。
重庆秉中律师事务所接案后,指派深律师郑建国为某甲的诉讼代理人。郑律师接案后,经分析案情和调取相关证据,依据新《公司法》第183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的规定,起诉至法院要求解散公司。
秉中律师说法
本案涉及的核心问题实际是如何保护公司小股东利益的问题。
在公司经营管理中,一般是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的多少决定表决权的比例,因此,仅占有49%以下公司股份的股东就很可能陷入事实上的对公司决策不享有任何决策权的境地。这种情况一旦出现,除了不利于实现小股东自身的权益,对于公司正常运转及实现盈利的目标也是极为不利的。在法学理论界,这种情况被称为“公司僵局”。
有学者形象的比喻:公司僵局是与电脑死机颇为类似的一种现象。电脑死机时,几乎所有的操作按键都完全失灵。公司陷于僵局时,一切决策和管理机制都彻底瘫痪,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因对方的拒绝参会而无法有效召集,任何一方的提议都不被对方接受和认可,即使能够举行会议也无法通过任何议案。 比如,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通过任何决议都需至少半数以上的表决权或人数的同意,对于股东大会增加资本、减少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章程的决议,则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同意。如果股东或董事之间发生了激烈的矛盾和冲突,并采取完全对抗的态度,那么任何一方可能都无法形成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所要求的表决多数,决议的通过近乎不可能。
那么,实际丧失公司经营权和公司运营情况知情权的小股东能否“用脚投票”退出公司呢?作为一种财团组织,公司资本依法不得抽回。有限责任公司以及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东退出公司的唯一法律途径是转让股权。但在公司中存在尖锐的矛盾冲突情况下,意图实现股权转让谈何容易。因此,除非持反对意见的股东或有其它人来受让股权,公司小股东意图全身而退也无可能。
对于“公司僵局”情况下,小股东权益应当如何保护,我国《公司法》长久以来并无相关规定,直至2006年1月1日,我国新《公司法》实施,才为深陷于公司不正常运营泥沼之中的小股东带来一丝希望。
我国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但是,何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何谓“重大损失”?何谓“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我国《公司法》并未给出答案;由于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系新《公司法》新增加的条款,故而最高院有关公司解散、清算的司法解释也尚未就这一系列问题给出答案。单纯依靠一本我国现行《公司法》,前述案情中的公司小股东某甲能否走出困境,仍是未知之数。
接案后,我方律师经过详细分析本案案情及我国已有的根据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判决解散公司的案例,主要观点如下:
第一,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这里的经营管理严重困难,包含两层意思,一层是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即公司的生产经营发生亏损等情形,难以为继;另一层意思即公司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公司的经营决策无法作出,公司日常运作陷入停顿瘫痪状态。
第二,僵局状态的持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只要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状态的持续,会使公司股东利益受有损失的可能性,即为造成重大损失,而并非要一定已经现实地使股东利益受有损失。
第三,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这为适用该法条设置了一个前提,即只有在用尽了其他方式仍不能解决公司经营管理的严重困难时,方能适用。至于哪些是其他途径,如何才是达到了通过了其他途径仍不能解决的状态,法律并未作规定,应当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问题解决
经过原被告双方在法庭上的质证程序和激烈辩论,在有关事实和法律依据基本辨明的情况下,原被告双方接受了审判员组织的调解,并最终达成被告支付原告人民币26万元的调解协议,较为圆满的解决了问题。
后记
经过专家、学者和法院系统的论证,最高院有关公司解散、清算的司法解释初稿现已完成,正等待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该司法解释将对涉及公司解散、清算的诸多有争议性问题作出明确结论。
[责任编辑:wyxingrzh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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