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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车位不够业主用 车库不得对外租售
http://cq.QQ.com  2007年11月08日09:56   重庆晨报    评论0

本报讯 (记者 蒋艳 涂源 实习生 何婧)道路停车收益应该给谁,小区公共部分停车费属于业主还是开发商?昨日,市一中院的法律专家解读《物权法》关于停车场的表述,全市100多家物业管理公司、公共停车场的负责人到场听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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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针对公共停车场的权属、路边占道停车收费、小区公共部分的分配以及在服务中车辆被擦挂、被盗该谁负责,存在较大争议。市一中院的法律专家称,将出台司法解释,对内容作进一步细化,解决执行中的争议。

“附赠”车位应写入合同

《物权法》74条中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和出租等方式进行改变。”

法律专家解释,停车位“出售”后业主拥有完全产权,但要缴纳一定的管理费用。

“附赠”一般是开发商在销售大面积楼房、别墅时,所做的促销方法。业主不能轻信广告、口头承诺,必须在购房合同上注明。如果开发商在广告上写明,但购房后又不赠予,就存在欺诈行为,将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

“出租”则是小区内的停车位不够,开发商对停车位不出售只出租的方式。

针对争议将出台司法解释

74条还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据悉,主城区目前有1900多个经营性停车场,可提供25万个停车位,但小汽车量却有40万辆左右,停车位缺口在15万左右。专家表示,“先满足业主需要”,意味着小区内的车库在未满足业主的停车需求时,不能擅自将紧张的车位对外租售。

对于小区公共部分道路的归属、停车该不该收费等问题上,目前争议还较大,将出台相关司法解释进行完善。

专家称,业主与物业方一旦产生纠纷,业主委员会如果没有共有财产,一般不作为诉讼主体,因为业委会一旦败诉,谁来赔偿将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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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wychrist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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