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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与医生口角 女子被强拉到医院当精神病治
http://cq.QQ.com  2007年10月12日07:55   南方网    评论0

本报讯 (记者 徐艳 通讯员 天法宣)未经本人或家属同意,广州某三甲医院先后两次将50多岁的张女士用救护车拉到医院进行治疗,并将其诊断为精神病。张女士共住院101天,花费4万多元医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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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天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医院无权强制收治精神病人,一审判决该院退还全部医疗费用并赔偿张女士1万元精神损失费,补偿其住院期间的误工费5800多元。

两次被强行收治索赔15万元

现年58岁的张女士诉称,2005年4月11日她与广州某门诊部保健医生发生纠纷时,突然被四五名男子抓走,强制其入住广州某三甲医院,住院期间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家属也无法陪护,直至5月31日方出院。2005年7月,她再次被该三甲医院救护车强行拉往医院治疗,直至9月6日才出院。张女士并指该三甲医院医生无执业资格、非法行医,她一纸诉状递到法院,要求退还医药费,并赔偿侵权损失和精神损失10万元以及误工费、护理费等5万元。

该医院答辩称,他们是接到家属拨打的120电话后才将病人收治的,但是法院审理查明,医院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这种说法,也无法提供病人或家属签字同意入院的证明。法院还查明,其中一个为张女士进行诊治的黄姓医生在张女士两次住院期间尚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甚至直至张女士起诉时仍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医院的三位医生对张女士的治疗缺乏合法性。

医院不得强制收治精神病人

据了解,作为被告的医院曾要求做医疗事故鉴定,但是张女士要求先确认医院行为是否合法,拒绝参与医疗事故鉴定。天河法院认为,由于未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张女士是否有精神病法院无法得知,但是其两次入院均被该院诊断为情感性精神病(即躁狂症),是当作精神病人进行诊治的。躁狂症属精神病的一种,属特殊检查或特殊治疗的范围。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该院的行为违反了这一规定,也违反了《民法通则》。最终,法院判决医院返还4万余元医疗费,并赔偿张女士精神损失费1万元,误工费5849元。(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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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wytom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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