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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10·1”特大交通事故 3名责任人受审
http://cq.QQ.com  2007年08月17日17:47   新华网    评论0

新华网重庆8月17日电(记者朱薇)8月17日,重庆“10·1”特大交通事故责任人杨宗义、张焘、张雷重大责任事故案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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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0月1日13时33分,重庆公路运输(集团)利民出租车有限公司711路客车驾驶员吕富华驾驶客车在嘉陵江石门大桥南引桥发生坠桥事故,致使30人死亡、20人受伤,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事故发生后,国务院和重庆市相关部门组成调查组,对事故进行了认真调查,于2007年2月作出“这是一起责任事故”的结论,并建议将相关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重庆公安机关6月1日依法对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10·1”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杨宗义、张焘、张雷执行逮捕。

经调查,杨宗义原系重庆市公路运输(集团)利民出租车有限公司安全科科长,张焘原系重庆市公路运输(集团)利民出租车有限公司总经理,张雷原系重庆市公路运输(集团)利民出租车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上述三名被告人分别是重庆市公路运输(集团)利民出租车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方面的直接负责人和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在今天的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3月31日,重庆市公路运输(集团)利民出租车有限公司驾驶员吕富华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并在该重大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杨宗义、张焘、张雷不正确履行职责,未按照有关规定对此事故进行处理、上报并及时取消吕富华的客车驾驶资格,对安全生产疏于管理,致使吕富华得以继续违规驾驶客运车辆。2006年10月1日,吕富华驾车再次发生特大交通事故,被告人杨宗义、张焘、张雷对“10·1”事故均负有重大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宗义、张焘、张雷的行为已经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定罪处罚。

重庆市沙坪坝区法院经审理后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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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wytom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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