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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对于类似“小偷被抓,时常因其涉案金额较少仅受到较轻处罚”的现象,我们是不是可以找到一种更好的解决方式呢?我想我们并不缺乏为扫除这一弊端而制定对策的渠道。
公安机关也好,市民也好,完全可以把这一问题反映给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为这一问题制定一项有针对性的法律吗。比如我们可以针对上述现象向立法机构提出,以小偷每一次盗窃的价值大小来作为惩罚犯罪的依据,这样的法律规定有着很大的缺陷。
因为小偷每次盗窃价值的大小其实并非完全由他们的个人意志来 决定。也就是说,小偷在一次盗窃中盗窃了100元或1万元,有时完全是出于一种偶然。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说,价值100元的盗窃和价值1万元的盗窃,其实具有相同的犯罪意义。
那么好,对盗窃行为一味按照盗窃价值来定罪的不合理之处也就出来了。我们假设这样一种意见可以得到立法机构的认可,从而形成法律,一个可以影响全国的法律,那么“小偷被抓,时常因其涉案金额较少仅受到较轻处罚”的现象不是便可以成功避免了呢?我相信会是这样一种情况。
当然,通过这一报道,我们可以了解到重庆市公安局之所以要做出这样一种规定,其实还与要做好“亚太城市市长峰会”安保工作有着极大的关系。那么,这更加说明了“积分模式”的随意性。而正因为这种随意性,所以我相信为了“亚太城市市长峰会”安保工作而制定的这个“积分模式”惩罚盗窃犯罪的规定,或许也会随着“亚太城市市长峰会”安保工作的完成而成为历史。也正是因此,我更要反对这种惩罚犯罪的“积分模式”,更要反对这种制定“积分模式”的工作方法。
作者:柏墉
[责任编辑:kissw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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