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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被警察抓住,时常因其涉案金额较少仅受到较轻处罚,不久后再次作案。小偷因此有恃无恐,市民虽对小偷咬牙切齿,却因为法律的裁判而无可奈何。因此,重庆市公安局已开始采取“积分”的模式打击小偷的嚣张气焰,如果小偷一年内有3次扒窃行为,将可能受到刑法处置。(4月5日《重庆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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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率地说,在读到这样一则新闻之后,我并不能为重庆警方的独出心裁而感到欣慰,相反,我对重庆警方这种随意执法的做法很不以为然。
我很理解重庆警方这样做的理由,即小偷被抓,时常因其涉案金额较少仅受到较轻处罚;我同样也很理解市民们的情绪,因为我自己也是一个市民,我也曾有过被小偷偷过的经历。
然而这一切均不能成为让我赞成重庆警方用“积分模式”来打击小偷的做法的理由,因为这里涉及到一个原则问题,即公安机关应如何执法?
我想我们必须承认,公安机关的执法只能依照法律的规定来操作,他们无权自己制定一套所谓惩治犯罪的规定。
否则,我们将不能获得一个健康的法治环境。因为如果一旦我们允许某一地区、某一部门随意对法律进行解释或操作,那么,我们就不可能保证法律的公平和公正。同时,法律的权威也必须受到根本性的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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