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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分”打击小偷值得推广
http://cq.QQ.com   2006年09月18日15:06    

重庆市公安机关从4月1日起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代号为“安民二号”的反扒专项行动。在这次反扒专项行动中,最引人注目的是一项新的打击小偷模式———“积分”打击模式:抓获犯罪嫌疑人后,即为其照相、建立指纹档案,一旦发现其再次或多次作案,将对其实行累加定罪,加重处罚。如果小偷一年内有3次扒窃行为,将可能受到刑法处置(前日《重庆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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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被警察抓住,时常因涉案金额较少仅受到较轻处罚或逃脱公安机关的打击,不久后再次出来作案。小偷因此有恃无恐,市民虽对小偷咬牙切齿,却因为法律的裁判而无可奈何———这在日常生活中几乎是司空见惯的景象。

小偷得不到更有力的打击,不仅使百姓利益受损,也使法律尊严受损;因打击不力而生的针对小偷的“私刑”泛滥,不仅是背离法律初衷的违法行为,更不利于公民法治意识的培养。

法治社会的前提是全体公民对法律的普遍尊重,小偷和百姓都不尊重法律甚至蔑视法律,这无疑是法治社会最大的悲哀。

打击小偷之所以出现上述困局,问题正出在惩处小偷时金额证据与次数证据的衔接脱节。

显然,公安机关过去打击小偷,过多关注于小偷偷窃的当次行为,并凭借当次行窃的金额证据送交法律审判,而忽视了对小偷偷窃次数的应有关注。使用“积分”模式打击小偷,实行累加定罪,其实正是对偷窃次数的重视,并通过这种重视形成打击小偷的“组合拳”,以期对扒窃行为形成更有力的打击。

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处罚。这正是“积分”打击模式的法律依据。在这个意义上,“积分”模式并不是什么创新,而只是对法律规定迟到的具体落实而已。

然而,小偷的流动性,决定了仅仅一地的“积分”,意义非常有限。只有全国各地都推广此法,将偷窃次数证据记录在案,并通过网络平台实施共享,才能对扒窃行为形成更有力的威慑。

[责任编辑:kissw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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